台汽簡介

  台灣汽車公路運輸在日據時代附屬鐵路經營,隸屬日本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之自動車課。台灣光復後,我政府成立台灣省鐵路管理委員會,接管日據時代之鐵道部,當初公路業務量很少,公路運輸仍隸屬該委員會掌理,迨民國35年8月1日正式設置台灣省公路局,並分設台北、台中、高雄、枋寮、蘇澳等五區運輸處。公路監理業務為中央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主管之工作,但當年各型汽車不到三千輛,駕駛人不及五千人,中央乃委由省政府公路局代辦監理業務,並於各區運輸處內設監理課,兼辦監理工作。

  迄至民國41年2月始正式設立台北、新竹、台中、嘉義、高雄區監理所,就地執行轄區內公路監理工作。於民國38年10月,政府為適應當時國情,乃將公路工程、監理、運輛等三項性質不同而相互間又有密切關係之業務劃歸公路局總管,使事權集中,充分發揮相輔相成之功效,於民國49年政府頒佈公路法,依照其中第38條之規定,中央或地方政府經營之汽車運輸業亦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,而公路局在體制上屬台灣省政府之三級單位,衡諸當時台灣情勢、社會經濟之發展雖具有安和樂利之昇平景象,但大敵當前仍需隨時有作戰之應變,基於國防之需要,未能依法改組公司辦理公司登記。

  嗣後遊覽車違規營業日漸猖狂,業者並以公路局既未辦理公司登記,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,有失威信而交相指責。民國67年中山高速公路逐段完工通車之後,違規遊覽車有詞可藉,不服取締,公然發售車票,行駛定線、定期之班車造成社會秩序混亂。政府在各界輿論的壓力下,下定公路局改組之決策,民國69年10月1日,公路局正式改組,運輸部門另行成立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Taiwan Motor Transport Co. L T D.),仍屬台灣省政府所管轄之省營交通運輸事業機構,分設第一(新店)、第二(台中)、第三(高雄)、第四(枋寮)、第五(蘇澳)等五個運輸處,全部維持公路局運輸單位原有之營運路線,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、台灣地區大客車出租業及其他有關之投資與經營。

  台汽公司成立之初,獨占經營國道中山高速公路長途客運,以及省道各重要路線公路客運事業,環島組成連貫而完整之公路運輸網,提供全台灣地區民眾便利、經濟、安全之交通服務貢獻良多。當時隨著社會經濟進步與整體客運需求之成長,營運實績不斷提升,搭乘台汽班車南來北往,假日一票難買,曾是吾人記憶中難忘的經驗,因此台汽公司對於業務發展過於樂觀,大幅擴展組織,造成日後人事費用高於營收的重大負擔。然而,正由於社會經濟快速發展,以致客運環境也急速變遷,航空運輸蓬勃發展,加上鐵路電氣化吸引旅客,自用小客車持續成長造成道路擁塞,公路運輸需求逐年降低,事業經營環境急遽惡化,遂使台汽公司營收大減,再加上營運成本逐年升高,導致台汽公司自民國七十七年開始,年年虧損,終於到了不得不大力改革時刻。

  台汽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裁撤票證所與機料廠,於八十六年急速變革,大幅縮小經營規模,將組織層級扁平化,裁撤五個運輸處,將原來三級制組織改為二級制運作,由總公司直接管轄各車站責任服務中心。然而,台汽公司營運狀況已經一獗不振,持續虧損至民國八十九年,資產已經顯現不足以抵償所負債務,如無政府預算支援與承諾,資金無以為繼,隨時面臨跳票及破產危機,後果確甚堪慮。於是交通部要求台汽公司對「再生」、「民營化」與「停止營運」等方案進行檢討,其結論略以停止營運無法維持大眾運輸服務,故不可行;再生方案減薪影響員工現有收入及未來退休所得至鉅,員工接受意願低;故採可兼顧員工權益,偏遠路線服務及政府財政負擔之民營化方案。

  台汽公司在「站車分離」之民營化經營策略下,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留存小型組織專職於土地資產之開發與處分,以清償歷年累積虧損之債務,原經營之高速公路路線五十三條、一般路線四十三條,共計九十六條,由員工集資籌組新民營公司「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」承接;另外高速公路路線九條、一般路線二十九條,共計三十八條,由交通部公路局公開招標釋出,由二十三家民營客運公司分別接替營運,繼續維持大眾運輸正常服務,首創國內民營化最新模式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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